立院三讀通過 公共場所應設AED 銀髮聚集處優先

本篇文章圖片轉 2012.12.25 Yahoo!奇摩新聞【華人健康網╱台北報導】

及時電擊急救,攸關能否順利挽救因心律不整導致心跳停止的患者,立法院會今25日三讀通過《緊急醫療救護法》部分條文修正,公共場所依法應設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(AED),衛生署表示除了機場、車站、旅遊景點,銀髮族聚集的場所也會優先設置;此外,不論急救成果好壞,法條上也免除使用者刑責,以鼓勵民眾勇於救命。

衛生署表示除了機場、車站、旅遊景點,銀髮族聚集的場所也會優先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(AED)。

根據統計,每年約有2萬名患者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,研究顯示因突發性心律不整而導致心跳停止個案,若能在1分鐘內給予電擊,急救成功率可高達90%;但每晚一分鐘,成功率將遞減7-10%。

衛生署自民國98年開始推廣在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器(AED),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表示,目前全台AED密度為每10萬人口15.2台,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三讀通過後,公共場所依法有義務設置AED,短期內以英國為目標,要增設2400台;未來更希望達到美國的標準,也就是AED密度達每10萬人口198.9台。

目前全台AED密度為每10萬人口15.2台,為來依法可在公共場所普設;此外,不論急救成果好壞,法條上也免除使用者刑責,以鼓勵民眾勇於救命。(攝影/張雅雯)

王宗曦表示,除了原本就鼓勵企業主動設置AED並參與急救訓練認證,衛生署規劃優先設置AED的公共場所,包括機場、車站、休息站、旅遊景點、國家公園,同時考量邁入高齡化社會,因此納入65歲以上銀髮族常聚集的場所,比如運動中心、公園等。

為了讓民眾勇於在公共場所使用AED搶救人命,條文中援引國外「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」 (Good Samaritan Law)精神,民眾在緊急狀況下對患者施以急救,不因過失而負賠償或刑事責任;即使具救護人員身分,在非執勤期間救人,比如路過時見義勇為,也適用免責規定。 不過王宗曦呼籲,民眾最好能參與急救訓練,救人的把握性更高;若真的沒有學過急救,當遇到有緊急狀況的患者時,務必先做呼叫、呼救的動作,萬一現場真的沒有人會做AED,這類機器都有語音操作說明,在救護人員到來之前,仍可依語音來執行。